为进一步强化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的法律监督,有效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涉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近日,泸定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联合县司法局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在走访过程中,检察干警针对辖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冉某某、董某某等人的实际情况,采取面对面谈话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详细了解三人名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目前存在的困难及因生产需要赴外地的需求等,并向三人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四川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督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情况提出请假申请。
随后,检察干警又与县司法局召开了联席会,就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影响生产经营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人员类型、经营性外出内涵进行了明确,三人均是名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符合《四川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二是建立从宽从简从快审批手续的具体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司法所应当及时完成审批,司法局应当于一日内完成审批。三是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经营性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要进行相应的惩处。
通过此次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专题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有效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胥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