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县法院依法追加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执结5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果农成功执行到位18.67万元案款,保障了果农的合法权益。
法院执行过程:2019年9月7日攀枝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向董某等5户7人收购芒果,约定2019年9月20日兑付全部货款。期限届满某农业公司未如期履行,董某等5户7人诉至盐边县法院,2019年11月5日,盐边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某农业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0内给付所欠本金和逾期利息18.67万元。期限届满某农业公司依旧未履行,2021年3月25日,董某等5户7人向盐边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对某农业公司采取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某农业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进入僵局。
因该案件涉及果农的切身利益,执行干警通过与县委政法委、县公安机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协助查询某农业公司财产线索,调取公司章程。调查了解到,某农业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2日,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郑某出资588万元(占股98%),高某出资12万元(占股2%),郑某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为某农业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11月13日在《中国工业报》上刊登减资公告,2019年12月30日将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变更为50万元,其中由郑某出资49万元、高某出资1万元,2020年3月10日郑某将其所持有98%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高某,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某。
实际上郑某和高某未实际出资属于出资违约,郑某是某农业公司原始股东,2021年12月盐边县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郑某为该案件被执行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截至目前,成功执结该批案件案款18.67万元,解决了董某等5户7人急难愁盼的问题。
法院执行认为:郑某系被执行人某农业公司原始股东,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郑某明知公司负有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将股权无偿转让给高某,综合考虑应视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已成就,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主张追加该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某农业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执行工作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执行到位。本案中执行干警多管齐下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成功执结了该批案件,不仅解决了当地果农的迫切需求,也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打击了恶意逃避债务的不良行为,做到了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窦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