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少数民族彩礼返还案件,该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安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20年11月订婚,订婚时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礼16.6万元,女方家返还男方0.6万元。2021年2月举办婚礼时,安某支付李某家彩礼4.06万元,其中600元为支付女方家彝族风俗泼水费。2021年3月安某和李某一起回门李某娘家时,李某父母支付1000元红包给安某。婚后不久,安某与李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21年6月至今,李某与安某分居,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安某与李某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李某未怀孕。双方就彩礼返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安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本案中安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婚礼后,女方并未怀孕,仅共同生活3个多月时间,现安某与李某均表示不愿意再共同生活,故该案彩礼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予以计算。(何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