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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中院一案例入选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攀枝花中院 作者:罗军 发布时间:2022-03-17 21:48:12

3月14日上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组织召开“3·15”新闻通报会,攀枝花中院报送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翟某、郑某中介合同纠纷案入选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14日,翟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购房看房协议书》约定,翟某承诺本人及与其有关联的人,在实地看房后一年内未通过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而与协议中房屋产权人达成买卖协议的,翟某应向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违约金。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翟某看了案涉房屋。同年10月22日,购房方翟某、出卖方陈某、另一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陈某将其住房出售给翟某。翟某及其配偶郑某与陈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翟某支付了购房款并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了佣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翟某、郑某支付中介服务费、违约金、滞纳金共计6522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原房主不仅将房屋出卖信息提供给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也提供给了其他中介公司,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并不独享案涉房源信息。翟某、郑某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翟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购房看房协议》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排除了翟某作为消费者接受其他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权利,应属无效。遂判决驳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该条款应属无效,不能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本案对经纪公司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情况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现出消费模式多样化、新型纠纷显著增加、处理难度加大等特点。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友善、公平交易的良好社会氛围,攀枝花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各个领域,推动完善涉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罗军)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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