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东兴区兴盛路某烟酒店购买5瓶“茅台”白酒,其中2瓶疑似为假冒商品。
接到投诉后,东兴区市场监管局积极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产品鉴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鉴定,确定上述2瓶“茅台”白酒属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时出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
根据鉴定情况,东兴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立案调查,同时向该烟酒店送达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对上述2瓶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白酒予以扣押,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财务清单》,在法定期限内该烟酒店未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证,消费者购买到的2瓶假冒“茅台”白酒是由当事人销售给内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再由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该烟酒店,最后,由该烟酒店销售给消费者曾某某。在东兴区市场监管局的调解下,该烟酒店退回消费者购酒款16500元(包含上述2瓶假冒“茅台”白酒)。当事人赔偿消费者19800元。
根据当事人王某所述:“因为该商贸有限公司要货要的急,而且量比较大,所以当事人在收购‘茅台’白酒时只有一部分收集有相关票据,另一部分没有收集任何票据,而且所有票据上都未标注生产日期、物流码等相关信息,无法追溯消费者购买的2瓶假冒“茅台”白酒的确切来源。”综上所述,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白酒的行为,本案违法经营额为486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2瓶“茅台”白酒;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姚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