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报告,当事人内江市东兴区某自选店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东兴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4日告知当事人相关信息并对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从内江市某水果批发商处购进,未保留购进票据,涉案批次香蕉已于抽检后下架处理,未产实际销售产生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经营农残超标的香蕉,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残超标的使用农产品的行为。同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300元。(姚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