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梁法官仅用9天,就为我们解决了困扰许久的烦心事。”曾某某一行在叙州区法院南岸法庭开心地说。近日,叙州区法院南岸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民事主体间的房屋拆迁合同补偿纠纷,得到涉案群众的一致好评。
2013年原告曾某某等10户拆迁户与被告宜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了有关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协议书。后因开发商资金断裂,导致工程停工,拆迁房屋无法交付,多名拆迁户为减少损失,积极自筹资金修建化粪池、房屋隔墙,安装水、电、天然气管道等。2016年至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多份《某某小区自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宜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商)向原告曾某某等10人借资用于化粪池修建、门面隔墙修补、天然气安装等处。原告曾某某等10人按照协议书内容垫付相关款项后,被告宜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商)一直未与其结算,多次追讨无果,原告曾某某等10人便将宜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商)诉至法院。
叙州区法院南岸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此案涉及人数较多,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使案件得到妥善平稳解决,对于原告曾某某等10人主张被告宜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商)支付其垫付修建化粪池、门面隔墙、天然气安装费自救费用及拆迁安置期间的过渡费用等要求,承办法官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对原告主张的各类款项金额一一核对,对无法律依据支撑的诉求向原告进行释明,原告当庭撤回,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此次成功调解有效保障拆迁户权益,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得到当事人交口称赞,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叙州区法院 梁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