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快速出击,及时冻结相应财产。案件进入执行后及时划拨财产,以最快的速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赢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点赞。
原告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及时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万的银行存款,案件移送翠屏区法院执行局保全组后,保全实施团队的同志们第一时间奔赴辖区的乡镇农村商业银行,立马冻结了被告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的银行存款。经过审理判令被告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多次讨要差欠款项无果后,依法于2021年8月11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翠屏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于2021年8月11日提起网络查控,待查控结果反馈后,执行法官于次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关联案件,并及时划拨了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已经冻结的存款。2021年8月18日成功划拨了818384元银行存款,2021年8月23日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发出了“感天动地,翠屏区法院在我心目中排第一”的感叹,并给翠屏区人民法院点赞。
翠屏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大力引导原告通过诉前、诉中保全被告相应的财产,在保全案件进入执行局后,保全实施团队快速反应、快速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及时划拨财产,以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真实实现执行中效率与公平的兼顾!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郑长松 邓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