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在屏山县屏山镇岷江大道强制腾房将门面房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县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见证、监督执行全过程。
2018年5月, 王某将自己位于屏山县岷江大道一间门面租给罗某使用,双方就门面租期和租金未有书面约定,罗某将租金3300元一次性交付原告王某,一年租期满后,罗某未续交租金并称当初口头协议约定租期是三年,租金为100一月。2019年7月17日,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罗某30日内(8月15日前)找到新址,并搬离门面房,罗某拒不搬离。2019年10月,经法院判决被告罗某自判决生效30日内搬离门面房,但罗某仍然拒不搬离。
2019年12月,王某向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屏山法院随即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搬迁公告,责令其立即搬离位于屏山县屏山镇岷江大道58号门面房,但被执行人罗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屏山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罗某,罗某表示其目前所居住的门面房的属于其本人所有,但不能提供任何资料佐证。执行法官后调查取证,证实该房屋未被被执行人罗某所购买。
2020年11月6日,屏山法院张贴强制搬迁公告,但被执行人均表示自己系该门面房的所有者,拒不搬离该房屋。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某拒不履行,无视法律威严,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作拒执罪依法侦查。
执行法官随后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罗某所居住门面房向其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带来的的后果,但被执行人罗某置若罔闻,经合议庭多次合议决定进行强制腾房。7月26日,屏山法院在检察院民刑监督处相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被执行人罗某及周边群众的见证下,该案顺利执结。
执行结束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屏山法院执行工作表示肯定,同时表示会一如既往的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