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相识相恋后,原告张某请媒人向被告提亲,双方约定了办理喜宴日期,原告张某也将彩礼支付给了被告,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在县城的商品房,购买房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原被告对各自所付款项、房屋产权所属、首付款、彩礼等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叙永法院摩尼法庭受理案件后,法官邀请“石榴籽”调解员一同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房屋权属涉及按揭银行、房地产公司等单位,承办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多次通知涉及的各方权利主体到场了解情况,并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诉求,力争找到最优解决方案,通过摩尼法庭法官和“石榴籽”调解员耐心地释法和沟通,各方当事人就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兑现了调解所确定的案款。双方同居期间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就此了结。
(叙永法院 李忠林 丁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