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并躲避执行,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邓某作出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罚款五百元……”
2020年6月,邓某因承包工地,雇佣罗某、刘某、李某等八名民工做工产生劳务合同纠纷。经过屏山法院判决后,邓某也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故罗某、刘某、李某等八名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始终践行“执行有我,克难必胜”的执行精神,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送出后,被执行人邓某均拒收,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和上门寻找,一无所获。
5月25日,执行法官通过申请人提供线索得知被执行人邓某正在某工地干活,执行法官立即驱车前往将邓某拘传到庭。在法院接待室,被执行人邓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申报财产,并且态度极其恶劣。鉴于被执行人邓某完全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意愿,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以示惩戒。
看见执行法官动真格,手铐戴在自己手上后,被执行人邓某当即服软向法官承认错误,并立即付款。考虑到被执行人邓某愿意偿还所有欠款,对其免予执行拘留,只处罚款五百元。
(黄相钞 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