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没想到你们能来现场帮我们处理这起土地纠纷,你们真是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法官呀!”年近七旬的老邓握着承办法官的手感动地说。
“感谢法官为我们化解了矛盾,通过你在审判庭上的讲解,让我懂得了很多土地方面的法律知识,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对之处。”老黄说道。
邓某与黄某均系筠连县沐爱镇同一村组的村民,两人曾是挚友。2014年,邓某因年迈欲外出到成都随子女生活,临走前将自己在当地承包的2.5亩土地租给黄某耕种,租期10年,黄某一次性支付给邓某10年租金2000元。双方书面约定黄某在租期内将土地边界上已砍伐的红椿树发的芽苗护理长大,并在边界补种上红椿树(未约定具体数量),以便保持土地边界不变。协议签订后,邓某便长期在外生活。近期,邓某得知黄某并未按约定在土地上补种红椿树,多次找黄某理论,要求其赔偿损失;而黄某以红椿树自然干枯无法护理为由坚持不予赔偿,当地村组干部、律师多次协调未果。近日,邓某将黄某诉至筠连县法院,要求黄某返还土地,赔偿红椿树损失9800元。
该案立案后,为厘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亲自到争议土地查看现场,发现黄某已在涉案土地上栽种了其他树木。考虑到该类型案件若简单判决,之后衍生的土地交付等问题在处理上也存在困难,甚至可能使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决定从二人曾是挚友这一关系寻求突破,融情于法,促使纠纷实质化解。在征得二人同意后,3月29日,承办法官将审判庭搬到黄某家中,对该案进行巡回审理。通过承办法官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终于唤醒二人沉睡已久的友情,当庭达成由黄某将承包的土地退还邓某(地上砂仁树交由邓某自行处分),一次性补偿邓某红椿树损失2680元的调解方案,并当场履行完毕。随后,承办法官带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完成了土地交接,一起因土地出租引发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近年来,筠连县法院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上不断创新,积极探索司法便民为民新举措,将发生在田间地头、乡里乡村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张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