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过节不收礼啊,要收就收点口罩”。要说2020年春节什么产品最畅销,那肯定非口罩莫属,尤其是医用口罩,甚至已经到了花钱都买不到的地步。近日,就有两人因买卖口罩最终对簿公堂。
2020年2月,原告孙某作为出卖人与成都单位达成口罩买卖合意,约定向成都某单位出售20万个口罩,单价为每个2.8元。为此,原告孙某作为买受人通过微信与被告杨某达成合意,以每个口罩2.6元的价格进购20万个口罩。之后,原告在收到成都某单位支付的货款后,立即就委托了案外人孙某宁向被告支付了52万的货款,并一再要求被告按约定寄出货物,被告也承诺在收到货款后次日就发货并将邮寄单号发给原告。但到了约定时间,被告未按约寄出口罩。作为急需物资过了约定的发货时间还未交货,买方这下很是着急。之后,原告孙某经过一再催问才了解到,被告杨某也是中间商,是通过层层订购的模式买卖口罩,但因其上线出卖人收钱后未出货,卷款消失了,最终才导致原、被告双方都未能及时交付口罩。此后,原告孙某被成都某单位起诉到当地法院,以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要求原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这下才警觉起来,在与成都某单位的案件调解终结后,便收集证据立即向叙永法院起诉被告杨某,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口罩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等。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办案人员考虑到案件涉及疫情,影响重大,宜快速审结,便及时与被告杨某进行联系,并告知其原告起诉她的相关情况,要求被告提供送达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及时处理本案。但被告杨某迟迟未告知送达地址且故意回避,之后数次与其联系均拒接电话,拒绝沟通,无奈之下案件只能公告转为普通程序处理,并通过微送达平台向被告送达相关材料。
2020年11月,在即将开庭的前十多天,法官突然接到了被告的电话,要求把原告起诉的相关材料邮寄给他,以便准备答辩状。借此机会,法官告知被告尽量出庭应诉,双方当庭说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以便掌握庭审情况,作出更具针对性的答辩,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听后表示,因为这个口罩货款的事她在成都也起诉了本案原告,所以这件事情迟早都要解决,因此她会尽量出庭。
转眼到了开庭日期,双方均如约参加了诉讼,只是对本案口罩货款的给付,意见仍然分歧很大:原告认为其向被告买的口罩,钱也是转给被告的,既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就应该退还货款、赔偿损失;被告则认为这笔钱也不是自己私吞了,是转交给了最后卖口罩的人,自己也未得到这笔钱,不应该只让自己掏钱,就算要退还货款,也应该给自己时间追回这笔货款,且自己尚有部分口罩货款原告也未支付,因此,应当进行品跌。最终,承办法官在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后,通过耐心的释法明理,组织双方协商,分别做双方的工作,最终被告同意于2020年12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两个案件经过品跌后尚欠原告的362013元货款,承担本案案件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费、受理费,并表示在本案调解结束后就撤回在成都对原告的起诉。至此,经过数月的等待,案件最终得以调解结案,圆满收官,并连带解决了被告在成都的一起关联案件。达到一次调解、两起案结的效果,真正做到高效调解、极大便利当事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