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筠连县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起诉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自诉案件。李某归案后,立即向王某支付部分案款,并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主动申请撤回自诉,筠连县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因李某未按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王某支付货款464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0元,2018年10月8日,王某向筠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而李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提起李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控告,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2020年11月16日,王某向筠连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筠连县法院审查立案后,经调查发现,李某在云南省盐津县长期经营一家“品牌”火锅店,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依法决定拘留李某,并告知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强而有力的震慑下,李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当场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案款,并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案款分四期履行,取得王某的谅解。
通过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维护自身胜诉权益的又一有效途径,也给心存侥幸、刻意躲避执行的“老赖”形成强力威慑,让“老赖”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