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一起因超载、超高致使车上货物受损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唐某与被告内江某运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唐某将川K5****货车(核载量18吨)挂靠在被告处,被告代为购买车辆保险。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挂靠车辆的保险、服务、管理等费用支付给被告,并明确告知被告要为车辆购买车上货物责任险。2019年11月23日,原告聘请驾驶员杨某驾驶挂靠车辆运载玻璃38吨(价值73434元),在成都武侯立交三环路辅道处,因玻璃挂到桥梁顶端,导致车上玻璃全部受损报废并造成损失51834元(已扣减玻璃残值2160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得知,被告未为案涉车辆购买车上货物责任险。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请求被告承担车上货物损失51834元。被告辩称损失系原告超载、超高等违章行为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及时了解案情,积极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多次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向各方宣讲法律法规,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找准案件症结所在,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成功化解案涉矛盾纠纷,避免了衍生诉讼的产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梁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