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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离婚纠纷巧调解,化解矛盾促和谐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屈友笛 程志鹏 发布时间:2024-08-21 16:40:23

事无小事,家和万事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促进人民群众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司法要义和价值追求。

近日,屏山法院新安法庭通过不懈努力的沟通说理,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件中财产分割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决定在被告女方家居住,婚后生育一子,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的二人之间开始有些矛盾,但都是些小吵小闹的,二人的家庭矛盾经村上多次调解未果。

原告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其扶养;婚生子名下的房产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分割;被告名下的存款共同分割。

本院审查认为,婚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已年满八周岁,经本院询问,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  关于房屋分割。原、被告双方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已经明确表示赠予婚生子,并登记在婚生子名下,因此对于平均分割房产不许支持。

离婚和孩子的扶养虽然得到了解决,但原告在房产分割上僵持不下。屏山县人民法院始终注重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将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主要方式,虽然本案已经判决,但是为了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遂立即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到新市镇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开始相互指责,情绪激动。为防止双方对立情绪升级,承办法官遂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劝导双方就事论事,依法理性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态度逐渐缓和。

最终在法官的深入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下,双方达成了合意,房屋归男方所有,其婚生子拥有继承权。女方需配合男方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款,司法可以是有温度的力量。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原被告从当初的剑拔弩张,到最后在派出所民警和调解员的共同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矛盾得到了彻底解决。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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