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郭某均为攀枝花市仁和区某小区的业主,2024年3月5日,两人在小区业主群发生语言争执,郭某将两张聊天记录发至两人所在的小区业主群,其截图对杨某的微信昵称为“某某楼栋怪物”,杨某认为,这是对自己的公然侮辱,使其名誉受损,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郭某在业主群公开道歉,恢复原告杨某名誉。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目前,在国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当下,双方同为小区业主,作为相近楼栋的邻居,应深知“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双方在微信群中发表意见或观点,发生分歧时,应遵循文明、和谐、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并积极践行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则,互谅互让、文明待人、冷静对待,采取平等协商或相互谦让等合法有效的手段解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社会主义社会新风尚,然而双方却均未克制自己的言语,发生争执,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睦、和谐美满,双方的言语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提出批评。
被告仅就原告的微信昵称进行备注,不慎发至微信群,且被告也没有使用羞辱、谩骂等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或词汇,也不存在诋毁原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足以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不予采纳,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应提出的是,被告在此后的言语中应当注意用词文明,并引以为戒。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等方面来认定。( 袁凯 蒲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