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抓前端、治未病”法治理念,推进金融纠纷执源治理工作从“末端执”向“前端治”转变,促进屏山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2024年5月21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组织六家在屏金融机构召开金融借款合同及信用卡纠纷“预查废”工作机制座谈会。会议由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罗强主持,党组书记、院长谢国刚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通报了近三年来屏山法院涉金融案件审执工作基本情况,围绕金融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措施及相应的对策建议。执行局局长罗强就市中院下发的《关于建立金融借款合同及信用卡纠纷“预查废”工作通知》进行了解读。各金融机构与会人员分别就“预查废”制度如何落地见效开展了热烈讨论,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
谢院长表示,法院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梳理筛选意见建议,将能动司法贯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始终,就下一步如何推进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提出三点意见: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新时代金融审判理念认识。高度重视金融纠纷妥善化解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各金融有关单位协调合作,积极推动预查废证明运用,有效抑制金融纠纷终本结案所引发的程序空转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充分保障金融债权“账销案存、权在力催”,做到多元化解金融纠纷以及提升办案质效双重功效。
二要强化协同意识,凝聚审判执行工作合力。牢固树立立审执一体化思维,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金融纠纷诉源治理中的协调治理作用,加强信息共享互通互动,及时共享司法和金融政策变化情况,切实从源头减少涉金融纠纷的发生。
三要强化知识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涉金融纠纷法律知识宣传工作,向金融机构及县域群众普及防范金融风险相关法律知识,提高金融机构依法依规经营意识,引导金融机构客户不断增强诚信意识、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助力县域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座谈,法院与县内金融机构对推进“预查废”工作机制达成一致共识,各家金融机构纷纷表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法院开展金融纠纷“预查废”机制,助力法院推进执源治理。会后,该院通过系统关联查询被执行人其他终本案件情况以及依职权开展保全查询情况,一次性向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17份。
2024年屏山法院围绕《全省执行工作要点》,坚持探索新形势下执源治理新路径,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增量,以能动司法提升执行质效。
执前服务减增量。一是在立案大厅建立执行服务中心,集立案登记、集约查控、材料收转、信访接待、法律咨询等各类服务事项为一体,实现能动执行向前延伸。二是立案环节严格审查,优化“案件比”,坚决杜绝一案多立。2024年该院同一执行根据分立案件数同比下降34.72%。三是建立调解案件预执行督导回转机制,真正让调解从“结案了事“转变为“案结事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上升11.83%,民事调解案件强制执行申请率同比下降7.62%。
审执衔接促履行。一是牢固树立“全链条兑现权益”意识,加大自动履行提示督促力度。民事判决作出后一并向义务人送达《敦促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147份,刑事涉财判决推行“财产刑自动履行义务告知”制度,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主动履行金额317万余元。二是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诉前、诉讼保全,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提高案件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减少衍生案件发生。 2024年保全案件同比增长8.47%,促进了自动履行或执行和解,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三是探索建立裁判文书可执行性预审查机制。对特定案件由执行法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与审判法官沟通会商,切实防止执行依据金钱给付计算方法、给付时间不明确、交付标的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行为履行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等瑕疵问题。
多措并举提质效。一是建章立制,筑牢执源治理框架。依托党委领导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找准执源治理着力点、突破口,建立联合会商、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网格协执等外部联动机制以及判后答疑、财务管理、执行110等内部协同机制。二是加大执行力度,形成震慑效应。突出无强制不执行,牢固树立“办案就是办人”理念,2024年司法拘留6人,审查发布失信178人次、限消204人次,发布《执行悬赏令》2期,失信惩戒典型案例3件,移送“拒执”线索3件3人,立案刑拘1人。三是将执源治理纳入绩效考核,形成“立案考虑执行、审判兼顾执行、执行清障攻坚”工作模式,实现案件减量,执行增效。2024年同期该院首次执行案件同比下降23.48%,执行完毕率73.08%,居全市第一;执行到位率72.46%,居全市第二;终本率5.69%,居全市第一,结案平均用时同比缩短5天,执源治理成效及重点核心指标进入全市第一方阵。
什么是预查废?
预查废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依职权保全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据以径行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金融机构可直接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债务核销申请。待他案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后,可继续申请执行。预查废制度有效避免了金融纠纷终本结案所引发的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