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叙州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辖区交警支队近20名干警参与旁听,零距离感受“无罪辩护”庭审,以案为鉴强化侦查取证。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3日晚,被告人付某某与朋友聚餐时饮酒。因需要奶粉,付某某驾驶其小型轿车回家,在途中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检测,付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为154毫克/100 毫升,随后民警带付某某到医院抽取了血液。次日,民警将付某某的血样检材委托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88.5毫克/100毫升。鉴定报告送达给付某某后,付某某以吹气设备是否正常、血液运输保存是否合规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宜宾市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付某某所提异议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书,付某某拒绝签字。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公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付某某的血液进行复验。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不宜进行重新鉴定的复函。
审理过程中,叙州区法院以庭审实质化方式审理本案,多措并举,切实提高案件质效:
繁简分流,合理运用司法资源
采用立案环节初审标识+送达起诉书副本二次识别的分流方式,细化完善“简”转“繁”工作流程,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快审快结。对本案辩护人对提出无罪辩护的,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找准控辩双方对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明确审判重点,规划审理提纲,确保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采用普通程序精审精办。
推动“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确保“应出尽出”
庭审前,针对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的关键证据即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血样来源及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合议庭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2名及鉴定人员1名出庭作证。庭审中,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分别接受控辩双方及合议庭询问,对血样的来源及保存情况、公安机关及鉴定机构的办案程序问题、如何做出的鉴定结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通过侦查人员、鉴定人当庭对案件关键证据的陈述,结合在案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解决了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付某某当庭认罪,从而实现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采信落实在法庭的目标。
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倒逼源头证据规范
以庭审实质化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辅助强化民警收集、分析、运用证据的意识,把依法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把为审判提供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目标,把破案与庭审对证据的要求有机结合,实现“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促进辖区公安机关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全程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审查、运用证据,规范执法程序。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仍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付某某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害后果、醉酒程度及其主观恶性、认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付某某未提出上诉。
接下来,叙州区法院将继续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大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完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机制,强化出庭保障措施,提高出庭率,将所有证据在法庭开示质证,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