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7”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柴油罐车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来源:雨城区委宣传部 作者:蒋阳阳 发布时间:2024-01-08 13:37:30
近日,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发布《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指出,2023年11月7日17时33分,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发生一起装载重烃的危险货物车辆泄漏爆炸燃烧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1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名山区政府、雅安市应急管理局、雅安市公安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南充市应急管理局、绵阳市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的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运输车辆爆燃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雅安市纪委监委机关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原因分析

此次事故爆炸燃烧的物质为川R88504重型罐式货车运输的重烃,属于违法运输。重烃中气体(C3、C4)因温度变化及车体晃动从重烃中解析出,导致罐内压力升高,且呼吸阀未起到泄压作用,气体从罐车顶部油气回收阀连接管处泄漏。驾驶员、押运员违规处置泄漏点时致重烃喷出,重烃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云团,遇服务区综合楼外运行的非防爆制冷设备压缩机组引发爆炸燃烧。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高速交警四支队一大队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会同高速执法五支队三大队、成名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服务区现场工作人员对服务区内车辆、人员进行疏散,关闭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双向入口。名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带领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雅安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相继作出批示,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等相关部门及抢险救援专家、队伍赶赴现场,全力做好现场灭火、伤员救治、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11月7日,2名伤者先被送到名山区人民医院救治,后于当天转院至雅安市人民医院抢救。目前,2名伤者已经转至普通病房治疗。事故发生后,通发运业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目前,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何某,事故车辆驾驶员,违法运输重烃,违规处置泄漏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何某权,事故车辆押运员,违法运输重烃,违规处置泄漏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袁某栋,通发运业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孙某国,通发运业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环保和信访维稳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陶某强,中弘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运营部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4.赵某,宝璐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安排符合重烃运输安全要求的车辆承运,未履行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的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陈某明,重烃交易“介绍人”。擅自安排柴油运输车辆运输重烃,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司法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外报告还提出了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名单。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1 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红线。

2 加强生产LNG副产物的安全监管。

3 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监管。

4 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5 加强危货运输各环节安全教育。

6 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责任编辑:许玉芳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