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上门服务”的执行法官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余玲 发布时间:2023-12-03 18:15:15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11月28日,屏山法院执行局开通 “涉残”绿色通道,为行动不便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4月,黄某邀请余某一同去屏山镇看装修项目,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余某及车上另外两名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责,黄某无责。本次事故造成余某双上肢不完全性瘫痪,双下肢完全性瘫痪。经法院判决黄某赔偿余某738087.36元。判决生效后,由于黄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余某向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后,充分认识到这些赔偿款不仅是当事人致残后的救命钱,更关乎这个家庭遭此变故后生活的希望与信心,决定启动“涉残疾人执行案件绿色通道”优先执行。

11月28日,执行法官赶往双方所在地派出所,将被执行人黄某及申请人余某的妻子龚某通知到派出所,邀请派出所特邀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协调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法官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黄某阐明余某这个家庭目前的困境,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后,黄某转变了态度,愿意积极凑款履行义务,但是自己也是做一点小生意,也有父母、子女需要扶养,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希望申请人能够放弃部分金额。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黄某与申请人余某是长期一起做工程,两家又是邻居且关系也很好,事故发生时也是一同出去看项目,于是执行法官首先就判决内容向申请人余某的妻子进行释明,并积极与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劝导双方本着“同饮水一井水,共垦一方田”的和睦乡邻关系,因妥善化解纠纷。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摒弃前嫌,申请执行人余某一家同意做出一定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被执行人黄某支付赔偿款43万元,并当即支付3万元,余款40万元在两个月内付清的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后执行法官一行亲自前往申请执行人余某家中,把协议内容告知余某,“收到的3万元可以暂时解决目前的困难,并嘱托余某安心养伤,剩余的执行款我们会催促被执行人黄某尽快履行”,余某握住执行法官的手连连道谢。至此,该案得到实质性化解,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残的余某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责任编辑:汪怡兵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