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屏山县屏边彝族乡派出所审理被告人李果某某盗窃案,当庭以盗窃罪判处李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果某某在屏山县屏边彝族乡的一宾馆趁被害人杨某短暂离开之际,将杨某掉落在地上的挎包里面的2100元现金盗窃,被害人杨某返回打牌时发现现金被盗后当场报警。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果某某现金2100元,并返还给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果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果某某一个人带着三个年幼小孩,且家庭贫困,从屏边到屏山县城诸多不便。为了给被告人提供更人性化的刑事诉讼服务,审判法官经过讨论,并同检察院公诉人沟通后,决定前往屏边彝族乡进行巡回审理。屏山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利用巡回审理就近向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邓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