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这么多年一直为我们讨要赔偿款,这下我们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郭某全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引发的纠纷,牵涉4个家庭,历时九年,经过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将赔偿款全部执行完毕。
2011年8月,周某林驾驶无牌轮式铲车(王某余所有,出租给周某林使用)在公路上行驶,与何某甲(未满18周岁)驾驶的属于郭某全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搭乘郭某海,未满18周岁)相撞,造成郭某海当场死亡及何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筠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周某林负主要责任,何某甲负次要责任,郭某海无责任。2011年11月,郭某海同居女友范某芹生育一子郭某松。周某林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郭某海死亡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郭某全(郭某海父亲)、刘某先(郭某海母亲)、郭某松3人将周某林、王某余、何某甲及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乙、母亲黄某英诉至筠连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方承担10%的责任,被告王某余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何某甲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何某乙、黄某英共同赔偿),被告周某林承担50%的赔偿责任,4名被告共计应赔偿原告15万余元。因4名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名原告遂于2013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走访4名被执行人及当地村组,实地了解4名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经过调查发现4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均陈述由于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等原因,家庭经济条件拮据,只能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履行,且王某余、周某林对连带责任的划分无法达成一致。由于牵涉到4个家庭,且4名被执行人的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时间如同沙漏慢慢流逝,执行法官却并没有放弃对案件的执行,根据多方排查,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近期,执行法官发现4名被执行人的子女已成年,家庭负担减轻,借助近期开展的集中约谈活动,执行法官对4名被执行人进行重点约谈,宣讲拒不执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针对王某余、周某林对连带责任如何划分问题,执行法官以判决书划分的责任为依据引导其各自认领相应的责任份额。针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执行法官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分析利弊,本着互相理解、化解矛盾的原则提出解决意见。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由王某余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5000元,何某乙、黄某英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1999.2元,周某林一次性支付赔偿款79000.8元,并于3月21日全额履行完毕,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近年来,筠连县法院高度重视化解执行旧案,建立台账跟进执行,针对不同案情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对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案件及时恢复执行,加大执行力度,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打消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刘俊鹏 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