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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起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解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曾书敏 周帮 发布时间:2022-03-11 15:24:35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这个事情拖了一年多了,终于了结了,我现在可以放心了”,3月10日,刘某前来法院领取调解书,激动地握住书记员的手说道。              

2019年11月,刘某租用李某的养猪场及相关设备,租期3年,并签署合同。后因双方在场地配置、设备供给等问题上发生分歧,刘某于是向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李某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给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反诉,矛盾越演越烈。为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避免矛盾激化。庭审后,办案团队积极对该案进行调解,一开始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不肯让步,拒不妥协。法官助理通过电话沟通,背对背多次开展调解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法说理,多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场长达一年多的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双方均负有相应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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