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的制定,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问题导向
《条例》的制定,就是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紧紧围绕根治欠薪这个根本的立法目的,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领域、主要方面、主要环节、主要原因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法律条文,从根本上解决治理欠薪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突出重点
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支付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条例》突出工作重点,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这个重点问题来设计制度规定。特别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三、尊重实践
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各地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探索了很多有效的举措,如2011年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就确立了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等制度,《条例》就是将这些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
四、建立机制
《条例》着力在建立机制上下功夫,围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不同环节,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门协同、联防联治的机制;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
五、压实责任
一是明确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每个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负有监督职责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二是属地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三是部门的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总之,《条例》可以说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要实现《条例》的依法治欠目标,需要处理好与民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坚持法治原则,既解决实际问题,又做好法规衔接。(眉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