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下午,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对彭晓、彭亮等2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彭晓、彭亮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被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主犯彭晓、彭亮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赌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等9个罪名,分别获刑二十五年和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二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晓、彭亮系同胞兄弟,2000年左右彭晓、陈立等人拜为师兄弟,开始混迹社会。2000年至2005年期间,彭晓、陈立多次故意伤害他人,使自身“社会名气”大升。2006年彭晓被依法打击,出狱后与彭亮共同出资在赌场从事高利放贷,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先后招募黄得均、周德刚等人,协助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并于2008年多次非法拘禁某公职人员而名声大噪,逐渐形成以彭晓、彭亮为组织、领导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1月,彭晓、彭亮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获刑。出狱后,彭晓、彭亮再次纠集黄得均、李俊等人实施高利放贷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
该组织人员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并形成了“ 必须绝对服从彭晓、彭亮的指挥和安排”“ 对不遵守组织规约、纪律的成员进行殴打、责骂或开除”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该犯罪组织以殴打、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故意伤害他人,在赌场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他们因讨债多次非法拘禁国家公职人员,致其被迫辞去公职,妻离子散,严重干扰、破坏了仁寿县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彭晓、彭亮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彭晓、彭亮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其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莫秀娟 李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