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法院1篇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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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承办人 姚玉林 合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三级高级法官 入库编号:2024-06-1-195-001 先某川非法侵入住宅、盗窃案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另起犯意窃取住宅内财物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关键词 刑事 非法侵入住宅罪 盗窃罪 秘密窃取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先某川以翻墙方式,未经允许进入袁某家中,在该房屋内居住至5月6日。先某川居住一段时间后,于5月3日至5日先后窃取上述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并出售,从中获利3200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为5550元。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川052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先某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先某川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居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后先某川另起犯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住宅内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先某川实施的前述两个行为评价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入户盗窃”,从而以盗窃罪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入户”与“盗窃”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应当“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根据立法精神及体系解释的要求,对“入户盗窃”中入户行为的认定应当参照“入户抢劫”,即“入户”以实施财产犯罪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先某川未经住宅主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系单纯在该住宅内居住一段时间,并非是为了实施财产犯罪。其后,先某川另起犯意实施盗窃犯罪。对前述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方可实现全面准确评价。综合考虑先某川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多种量刑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居住且长达数日的,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居住期间临时起意窃取住宅内价值较大以上财物的,同时构成盗窃罪。该盗窃行为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相对独立,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