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7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风热感冒颗粒”“风寒感冒颗粒”共计四种规格的药品标示价格28元/盒,进货票据出库复核单显示进价为5.1-6.6元/盒。
经调查发现,上述药品为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员工罗某于2022年10月14日供货给该药店,罗某实际收取药店18.8/盒-19.8/盒的单价,同时出具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及普通送货单,形成一笔药物两张进货票据的现象。
经查证,罗某为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外销部业务员,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18批次药品出库复核单上标明的价格27720元的基础上加收货款24265.5元谋取利润并据为己有。
罗某作为该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于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1月11日之间,以公司的名义向东兴区各药店销售安神补心丸等18批次药品,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在明码标价之外另行加价的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24265.5元,其行为构成了使用在明码标价之外另行加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医药公司、药店的声誉、信用造成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执法人员认为,罗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三)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的规定,根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265.5元;罚款24265.5元,罚没款合计48531元。(黄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