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内江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暖手器(电热水袋)经抽样检验,标识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99-2009标准,依据内江市东兴区2022年小家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2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可查证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暖手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元。没收人民币10元的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倡议:广大商家规范进货渠道,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养成良性经营行为,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叶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