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某超市”销售的街子麻饼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销售现场,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且未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抽检批次街子麻饼是当事人从成都某糖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5袋,销售8袋,剩余7袋退回上级供货商,截至案发,未收到关于抽检批次街子麻饼的投诉举报。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取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未收到关于抽检批次街子麻饼的投诉举报,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自“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已对4个市场主体实施首违不罚。,该局下一步将积极践行首违不罚和柔性执法,突出打规结合,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法律宣教等具体措施,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一步优化辖区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