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屏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恋爱期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曾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男方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向女方多次转账。后双方因种种原因分手,男方便一纸诉状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20余万元。
法官收到案件后联系了刘某,向其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刘某称周某虽给自己转过钱,但刘某也给周某转过,并且很多花费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不应该退给周某。法官向周某指出其在恋爱期间向刘某发的如“520”、“1314”等象征特殊意义的红包可能缺乏法律支撑,便要求双方冷静下来再对一次账,并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调解一次。最终经过多轮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周某同意放弃一些小额支出,刘某最终退还周某10万元。
法官后语: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可以要求退还。一、若转账是基于借贷关系,即双方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即使是在恋爱期间,借贷关系仍然有效。二、若转账属于赠与性质,则要区别赠与是否附条件;如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转账一般视为无偿赠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若是转账金额大,明显超出恋爱消费的正常范畴,且附条件赠与的,赠与人则有权要求返还。当然,具体案件还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