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公正高效解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谐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屈友笛 发布时间:2024-12-13 10:22:07

屏山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新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原告在索县经营牛羊肉粮油店铺期间,被告因承包建筑工程所需,通过其弟弟在原告店铺赊购生活用品。双方约定每4个月结算一次账款,但被告一直未能按期支付。原告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高原经营,遂将店铺转让,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偿还欠款,但被告始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调解过程:法官在了解前因后果后,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双方情绪均十分激动,被告表示人在外面,不方便到法庭来调解。法官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从法律、情理方面与双方进行沟通,告知被告可以通过小程序出庭,让双方进行云上调解,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主动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心得:释法析理的同时还要融情,争取“一件事,一次了”“少跑一趟路,少花一分钱”,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调解过程中,不仅仅要从法理释明,还要考虑到案件结束后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