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四川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保障民营外资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财产刑被执行单位,四川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石材公司”)系台资企业。
财产刑被执行人,林某某,男,67岁,系某某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年4月26日,某某石材公司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大理石矿产品(大理石荒料3664.89吨、大理石矿砣料1029.83吨、大理石矿片石3651.53吨)、作案工具链臂锯两台(型号DC-CS3000)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该案判决生效后,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将被扣押的涉案物品及生产工具返还某某石材有限公司。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明确监督点位,以专项行动切入发现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线索。2024年4月,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省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在开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专项活动中,发现某某石材公司、林某某非法采矿案中涉及多项财产性判项,判决书中“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表述不清,处置单位不明确。同时发现,该公司系大型台资石材企业,每年产值近亿元,属于当地知名企业。被扣押物品数量多、价值高,相关财产性判项是否执行到位需重点核实。
(二)锚定工作目标,以问题为导向开展调查核实。为核查上述涉案财物的权属关系以及处置责任单位,宝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取该案判决书、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清单,走访询问法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等方式,查明:一是扣押在案的大理石矿产品认定为非法采矿所得,已由扣押单位宝兴县公安局交由县财政进行拍卖;二是链臂锯两台系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所有,被判决认定为作案工具,已由法院移送执行后进行拍卖;三是判决书中提及的“其余扣押物品”具体包括:成工轮胎式装载机一台、神钢350挖掘机一台、大理石链臂锯CS2200一台、金钢石串珠绳锯机一台、厦金牌轮式叉装机一台,系某某石材公司所有,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上述物品未被认定为作案工具。检察人员进一步对应返还涉案物品处置情况逐一核实,通过查阅宝兴县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台账、走访某某石材公司负责人等方式,了解到该判决书已于2023年5月生效,但直至调查时,上述物品一直未予返还。
(三)依法全面履职,以高质效案件办理践行“检察护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宝兴县公安局在对某某石材公司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未按判决书要求及时返还扣押的涉案物品,存在违法情形,应予纠正。2024年4月18日,向该县公安局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收到监督意见后,当日履行了返还手续,所返还机具总价值约200余万元,有效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同时,针对案件中反映出涉民营企业刑事判决财产性判项不明确等问题,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向宝兴县人民法院就该类现象制发书面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庭审对涉案财产属性准确定性,并在判决书中准确表述涉案财物性质,为下一步执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台资企业等各类企业都是“检察护企”的对象。台资企业是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检察机关在开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专项活动中,主动履职,开展实质化调查核实,突出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处理的监督,帮助涉案企业挽回损失200余万元,保障了台资企业正当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进一步提高了“护”的主动性、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