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由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曹某婚内生育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因邓某的出轨和赌博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告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一并提出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等事项。被告曹某辩称,同意离婚,因邓某有出轨行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双方离婚,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等依法作出裁决。关于被告曹某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因原告邓某有婚内出轨和赌博等行为,可认定邓某具有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事实。故曹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遂判决由邓某支付曹某精神损失费3万元。
典型意义: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具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邓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曹某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也让孩子失去了健全的家庭成长环境,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的制裁和预防,亦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需要,更有利于弘扬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