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标的额为24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案,经过法官的涉法明理,最终调解成功且全部履行完毕。
原告四川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屏山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龙华镇水厂项目的《净化设备采购及配套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4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遂诉至法院,同时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院在通知被告应诉后,被告以双方签订的《净化设备采购及配套安装合同》不实为由,认为该合同的总承包方是山东省某有限公司,当时该公司为了合同中的产值落地考虑,便联系原被告签订了该合同,而该合同的性质实则不是买卖合同,因此被告便将山东省某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法院为查明案情,同意了被告的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争议非常大,承办法官刘建发现本案还涉及到案外人某公司,若是本案未解决好则会引发后续建设工程案件。为了化解矛盾,切实解决问题,刘法官多次约见当事人面对面协商,在都不成功的情况下,为了方便当事人,刘法官便同助理、书记员一行人驱车前往乐山,经过长达一下午的调解,顺利将各方的问题及困难一一化解。至此,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法院也将被告公司的账户解冻,促使企业资金得到保障,各公司也开始良性运行。随着本案的顺利处理,后续的系列案件也彻底化解。
一直以来,屏山县法院都非常重视营商环境的优化工作,在其中也扮演着营造法治环境、提高社会信用建设等角色,并通过各类商事案件的审理,倡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引导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为促进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