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和下落,全方位采取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载明的义务,叙永法院依法受理了王某申请执行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法取得联系,叙永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执行公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示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并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执行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某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仅有零星存款,叙永法院依法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经多方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向被执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某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义务,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也可向叙永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做了大量执行工作,穷尽全部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全部实现。希望广大群众主动提前防范“执行不能”风险,在民事活动中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在诉讼活动中多采取财产保全等方式,在执行阶段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等,降低执行不能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