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保障人权、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项价值功能。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多项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慎评估社会危险性,充分运用检察听证方式,加强案件释法说理。最高检在未成年人犯罪、民营企业家涉罪领域较早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因此,我院结合此项方针,对办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直按照的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关系修复效果。2021年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
一、少捕慎诉慎押的基本内涵
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逮捕、羁押、追诉。 “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谨慎适用逮捕措施,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依法能够不适用逮捕措施的应尽可能不适用。“慎押”是指谨慎适用羁押措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在逮捕以后,如果审前羁押的必要性不复存在,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防止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和超期羁押。“少捕”“慎押”蕴含着刑事强制措施本质功能的回归,即刑事强制措施最本质、最基础的功能在于诉讼保障,而非刑罚预支、惩罚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能够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多种强制措施中,应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措施,降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限制程度。“慎诉”是指检察机关谨慎提起公诉,充分运用起诉裁量权,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加强对起诉必要性的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没有追诉必要性的被追诉人,尽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政策定位和案件特点出发,实践中主要对以下几类案件应成为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
一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是罪行较轻的案件,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案件;
四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科研人员、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企业经营者等,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害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当然,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逮捕、羁押、追诉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综合审查作出决定。同时,对于严重犯罪案件,虽然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拒不认罪的案件,还要体现当严则严的政策要求,该捕即捕,依法追诉。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层内涵强调检察机关应对三个“必要性”问题慎重考量,即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与追诉必要性。“少捕”强调通过审查逮捕程序着重审查逮捕必要性问题。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性是在个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采用逮捕措施的综合考量,应结合刑罚要件、证据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以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具有逮捕必要。 “慎押”旨在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解决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并非对逮捕条件的重复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评估和判断当初支撑逮捕必要性的事由是否发生变化,除逮捕必要性,还需对继续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超期羁押等问题。“慎诉”旨在通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对追诉必要性进行慎重考量。如果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则无追诉必要性,宜作不起诉处理。
二、少捕慎诉慎押的价值功能
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多重价值功能:第一,强化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按照无罪推定精神,在被依法判决有罪之前被追诉人在法律上处于无罪状态,对其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是尤为慎重的。少捕慎诉慎押要求谨慎适用逮捕措施,减少非必要、不适当的未决羁押,尽可能减少审前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同时,少捕慎押有助于减轻审判人员的裁判负担,防止审判人员为规避“刑期倒挂”而加重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第二,落实刑法谦抑性,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在大量轻罪案件中,被追诉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低,合理适用不起诉制度有助于发挥警示犯罪作用,通过非刑罚处理方式促进被追诉人认罪悔罪,充分回归社会。少捕慎诉慎押充分释放司法善意,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发挥司法修复功能、推动诉源治理。
适用少捕慎押可以从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慎评估社会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入手。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对重点案件进行定期审查,加强对延长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范,及时决定或建议撤销、变更非必要的羁押,取得良好成效。也可以对于已批捕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进行专项建档立案,由原办案检察官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系统专项建档立案有效避免怠于审查、拖延审查、遗漏审查等情况,完整体现检察官办案过程。专项活动中检察人员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重新评判,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家属沟通,了解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捕后赔偿谅解、家庭人员关系、犯罪嫌疑人工作、固定居所、一贯表现情况等信息,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要件后,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继续羁押。
另一方面可以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加强案件释法说理。少捕慎诉慎押落实过程中,最高检指导推动各级检察院开展羁押听证工作,选取逮捕羁押争议较大、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等有必要听证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是否逮捕、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听取各方意见。
少捕慎诉慎押的实践探索取得多方面成效,然而解决逮捕措施泛用等问题并非一日之功,少捕慎诉慎押的深化落实仍存在现实困难,主要体现检察机关长期存在“重打击轻保护”“构成犯罪即捕即诉,一押到底”等陈旧的办案观念,对于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倾向于作出逮捕、起诉决定以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逮捕羁押、不起诉存在程序适用困难。一方面,逮捕适用条件模糊,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缺乏客观判断标准。逮捕羁押的审查程序行政化程度高,当事人权利保障程度薄弱。另一方面,刑事不起诉制度侧重点在于规范公诉权行使,防止不起诉权滥用,法定的五种不起诉类型适用范围较小、适用条件较严,难以满足实践中大量轻罪案件息诉处理的要求。
三、转变检察办案理念与办案方式
在少捕慎诉慎押发展完善进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还是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少捕慎诉慎押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在放纵犯罪,没有起到打击犯罪的效果。因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转变办案理念,改变单向重视“惩罚犯罪、维护安全”的传统观念,在检察工作中深化对强制措施诉讼保障功能的认知,强化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意识,着力提升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
同时,检察机关应完善检察办案方式,适应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其一,改变书面化、单方化和封闭式为主的逮捕羁押审查方式,充分运用检察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在争议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有必要听证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或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侦辩双方到场参加,检察官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侦辩双方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综合评判审查后作出是否逮捕、变更羁押措施的决定。其二,慎重考量特殊主体、特殊领域案件的程序适用,充分发挥不起诉裁量权的作用。在轻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民营企业涉罪案件等领域,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量追诉必要性,依法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通过非刑罚处理方式实现社会关系修复的最佳司法效果。其三,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定期共同分析研判不捕不诉案件情况,加强联合调研、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健全制度机制,增强贯彻少捕慎诉的自觉性。(央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