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当前中国社会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有财产执行而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当事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被称之为“执行不能”,“执行难”的产生是有多方面因素引起的,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是一项长久的、宏大的工程。而“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提出,需要政府、人民群众以及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力量的参与,一步步完善执行工作的运转体系、制度,才能逐步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
一、执行难的原因
(一)法律观念淡薄。当今社会尚未形成诚实信用的经营价值观,再加上对当事人造成抗拒执行而违法犯罪的成本低廉。部分当事人误认为赖债也无法把其怎么样,不会坐牢,肆意公开对抗法院执行工作,不履行义务。
(二)涉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罚金的执行案件执行难。作为基层法院,涉及到的经济犯罪案件,多为一般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很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劳动改造,本人的履行能力基本没有,很多都是家庭经济条件差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或者是因为犯罪为导致家庭困难,这类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从几千到几十万不等,均无法得到有力执行。这一类案件严重加重了执行案件的处理,加大了执行工作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执行难。在执行案件立案后,首先是必须先寻找案件被执行人。但在实际中,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公然藐视法律,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定义务,更有一些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而为躲避执行,与法院搞游击,你来我走,你走我回。采取各种方式拒绝法院的执行工作,与法院硬顶软磨,向其发送的各种法律文书不予理睬,从而使得使案件得不到实际解决;有的被执行人举家搬迁,长期下落不明,搞起人间蒸发;更有甚者暴力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或以上访缠访方式已期扰乱阻止法院执行。刻意转移隐匿,财难寻。进入执行程序后,一部分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提供给法院的财产信息多为无价值的“财产”,然而真正的钱物,都被被执行人通过化名、挂名置产等手段进行隐匿来逃避执行;或是与他人恶意串通,比如进行假离婚、假抵押或者通过虚假的经济账目来转移资产以逃避应履行的支付义务。在执行工作中,银行转账可控可查,但在基层法院辖区中,多为经济不发达区域,受传统消费习惯的影响,没有形成很好的财务制度,现金在流通情况较多,而现金很难控制,对执行工作造成了无形的阻碍。
(四)人情关系、以自定制度妨碍执行,协助执行人难求。很多负有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多是朋友、亲戚等相近关系,怕得罪人的影响,造成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当前法院虽然均有与政府的纪检机关、综治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银行等社会机构建立了初步的执行联动机制,但从实际上来说还不够深入,执行联动机制运转不畅,缺乏一个更为顺畅的协作平台,尤其是有些部门没有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机制运行效果不能满足基本的执行工作的需要。沟通查询难、协同联动慢、甚至是以自身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等来搪塞执行等情况,严重的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涉及特殊主体,难碰。每个法院在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中都起到相当关键的作用,但是难免遇到一些特殊的被执行主题。如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金融执行案件、房地产执行案件、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执行案件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执行案件等各种大型群体的案件。这些案件类型涉及各种特殊主体、特殊财产的案件,不只是要考虑到法律的权威性,还要考虑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各方面的影响。现在特殊阶层在扩大,身份在变化,如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屡见不鲜,这类案件的执行就不仅仅是考虑到简单的执行工作,还要考虑到执行工作之外的因素。
二、建议
(一)利用大数据,加强信息化建设。法院可以通过当前信息化的建设,接轨社会,同步进行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与法院执行工作之间的深入融合,从而分析、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后的执行工作,完全可以更深入的利用大数据时代对现有的执行数据进行深入整合分析,分析主客观原因,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在后期的信息化建设中,应当持续运用新的技术手段、更优化的协作平台,为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进一步突破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加强普法及风险意识教育。充分利用多类型信息媒体功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化的执行宣传教育,开展普法及风险意识教育,让人民群众认识到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重要性,为执行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政府相关的法律宣传部门应将执行工作列为普法教育的一个重点内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知法懂法。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扩大宣传效果。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正确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关系,让当事人提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增强风险责任意识,提高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以达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掐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产生源头。
(三)加强社会诚信奖惩系统的建设。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到诚信体系的建设中,要建立诚信体系惩处制度,明确征信处罚措施,建立全社会的诚信意识。鼓励各性质组织保持良好的信用评分,同时对征信主体给予严厉的惩处,并相关的社会活动领域进行限制,从而使得被执行人不敢也不能以失信为代价抗拒执行。
(四)建立执行工作联席制度。法院应当加强与各级行政机关在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政府、工商、公安、电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建立信息通报、反馈的联动机制,实现各部门工作系统载入信息与法院执行案件执行系统的办案信息的互联互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列出的协助义务,不得以任何内部制度规定或是其他借口对应履行义务进行推诿、拖延、甚至阻碍执行。如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将受到法院司法处罚,并且法院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要与各新闻媒体和法制教育宣传部门加大合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治意识。要加强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进行曝光和打击。
(五)加强执行队伍的管理建设。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投入,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提高,应当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把年轻有为,法律素养高,政治素养高、工作作风好、专业知识强的廉洁自律干警抽调到执行工作中,并有针对性地加强解决执行实践中所遇见的实际问题,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