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浅析民法典对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付宝 彭涛 侯亮 曹新松 严英 发布时间:2021-08-06 15:17:56



 

关键词:民法典  振兴乡村  意义

内容摘要:从宏观角度阐述了民法典促进乡村振兴的四大意义:即政治意义、法治意义、现实意义、发展意义;从微观角度阐释法理、分析法条、以案说法,深入浅出、详尽平实,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案例典型、触类旁通,即便普通群众也能听懂看懂,对民法典有一个整体性的了解,从中学到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养。全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抓住依法治理这个核心要义,不断强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主要特征,运用宏观和微观相互交织渗透的叠加前行的表现手法,高屋建瓴而严谨细致,清楚详尽而不累赘啰嗦,从政治的高度、法治的纬度、现实的深度、发展的广度,把民法典对乡村振兴、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依法治理、人文关怀等各项功能和重大意义娓娓道来、一一呈现。


一、政治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晨在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如是说。现行民法典是在现有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系统融合、部分修改调整而成的一部操作性极强、使用价值极高的民事综合法律。它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在民事法治领域取得了重大丰硕成果,它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规范自然人和法人行为有着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对推动县域经济和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一) 是保障乡村经济安全发展的指南针

1、充分发扬民主精神。这部民法典是经过长期酝酿、反复修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所形成的一部高质量综合民事法律。既保留了基本原貌,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既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私权,体现了私法的基本特征;又严格依照宪法规定,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积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新时代主流文化特征,依法保护国家、集体权属财产,坚决捍卫国家、集体合法利益,充分彰显社会主义社会的巨大优越性,不断夯实国家经济基础,努力提升国家集中资源办大事的能力。2、充分彰显公平正义。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3、充分体现时代特征。明确了公私界限,对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无线电频谱资源和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还有国防资产,明确界定为国有资产。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也规定了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有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只有依法保护了普通公民的基本合法权利,让他们的愿望和诉求得以满足,才能理顺人心,实现政通人和的治理目标,也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公权,畅通国家利益实现的途径。

(二)是促进富民强国的有力有效助推器

1、为乡村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民法典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给农民带来的一个最大的改变就是,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样就扩大了利益范围,增加了农民收入,使农民有更多机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赢得发展空间,拓宽致富路子。例如,四川省蓬溪县农民杜某,全家4口都迁入小城镇落户。集体因此想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和自留地。杜某又不愿意,还想继续经营或找人代耕。杜某将此情况信访至当地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杜某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可以自行经营承包地和自留地;杜某在承包期内也可以依法流转、找人代耕,并获取一定收益;如果杜某全家户口已迁入市区并有稳定收入或享受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就应将承包地和自留地交回发包人。2、农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不能用作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作抵押。界定了公与私的界限,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的,这是不容置疑的;也明确了部分土地使用权也是不能用作抵押的。这就充分保护了国家和集体的根本利益,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实质上也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农民在经济遇到困难将土地抵押贷款,万一到期还不了款,就面临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可能被拍卖。这样就会造成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资基础,给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困难,会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如果每位公民的私欲都无序膨胀,都为了个人利益而罔顾他人、集体和国家,就会争得头破血流,出现十分糟糕的无政府主义状态。最终每个人都岌岌可危、自身难保,说不准哪天厄运也会降临到自己头上。有国有集体才有家,锅里有了碗里才有。这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需,让社会主义社会集中力量资源办大事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站台服务;同时这种根本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壮大国有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是强国之基、富民之本。

二、法治意义

通过民法典的宣传普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让国家管理更加规范有序、科学合理、高效运作,是创新社会治理方法、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是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途径;可以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习惯;通过送法下乡和典型案例的巡回审判,让村民遵法守法、崇法尚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总体安全、构建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与民法典休戚相关,它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举足轻重的法治价值,同时也是富民强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法治利器。

(一)是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定海神针。乡村振兴是全面振兴,不仅包括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在教育文化、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设方面有明显进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在2019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鲜明提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这为乡村振兴的法治建设、构建和谐平安乡村指明了方向。要求我们必须审慎研究、认真思考,作出高标准、精细化的科学治理方案,为乡村法治建设描摹宏伟蓝图。正如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讲的那样,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实现“社会治理的理念现代化、目标现代化、工作布局现代化、体制现代化、方式现代化、政策现代化、能力现代化”。可以说,民法典的出现就完全顺应了这种法治要求。无论是在理论指导上,还是在法治实践过程中,都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服务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探索法治实践,不断优化法治力量布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打破法治区域壁垒,构建统一高效的法治服务体系,确保法治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把法治服务的触觉延伸到乡村、牧场、企业、学校、院落、农户的各个角落。让法治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让法治在乡村看得见、摸得着,充满鲜明的法治色彩和积极的法治氛围。

(二)是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的法治武器。强化乡村治理,提升治理能力,就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健全法治服务体系。与之相匹配的不仅是民法典,还有《乡村振兴促进法》。一方面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也更加注重治理能力的提升,提升法治服务的现代化水平。1、保护合法居住权。比如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中,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例如,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的住房赠与其弟许先生(许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后未生育子女),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2016年许女士病逝,许先生与李先生因许女士房产发生纠纷。法院查明,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财产。法院判决该套房屋所有权归许先生,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该房,许先生未曾打扰。2、保护合法债权。第三百九十四条指出,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事先作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3、乡村振兴法治化。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用法律条款固定细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统筹推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保障粮食和农产品更加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加惬意舒适,更有制度的常态化保障。彻底摆脱居无定所、风餐露宿、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贫穷落后面貌。这种站在法治源头上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满足了依法治理要求。以法治手段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要,最终让广大群众利用法律赋予的资源优势,发挥所长、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运用合法手段,通过辛勤劳动,增加家庭收入,走向共同富裕。让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实现全覆盖,让全体劳动者积极追求梦想,有所成就,找到生活依靠和归宿,不断提升他们的创新创造能力,通过合法劳动提升生活质量水平,满足他们的更高层次需求。依靠法律制度规范社会行为,努力增强法治意识和规矩规则意识,从而提升依法致富的法治水平,教育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发家致富的愿望。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充分认识到党和政府通过逐步规范法律政策带给大家的巨大红利,人人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成果,让每一个困难群众都沐浴在党的阳光雨露之中。同时,能有效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这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时代的进步,也是通过问题追根索源倒逼现实的结果,是改革开放不断催生社会走向成熟的结果,也是推动乡村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举措,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

三、现实意义

规范社会行为,加大乡村依法治理力度,促进公民个体和其他法人组织利益协调发展,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合法权益,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保障合法经济实体,维护正常经营秩序,构建良性经济循环圈,确保各项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农牧民可以在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让许多权利以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固化在民法典里,让许多权利更明白具体,让许多权利更进一步拓展细化,让农牧民拥有更多可以支配的资源,把他们从原来被束缚的思想和行为中解放出来,彻底摆脱被违法干预而听之任之的被动局面。他们可以更加灵活自由地统筹安排,构想自己的创业路径,通过合法渠道实现自己更加富裕文明的发展愿望,实现涉藏地区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一)现行民法典对人本身的重大意义。1、现行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保障作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1)现行民法典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至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依法从事一切活动和享有各种民事权利的基本前提。如果丧失和离开了这个基本前提条件,一切将是空中楼阁、无所依托。任何公民均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权利;任何人非法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都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和民事责任一并承担。(2)对其他人格权利的保护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至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了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范围和基本原则以及具体保护措施。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一千零三十四条,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也作了具体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就这样以法治战略眼光的高瞻远瞩,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琐事的点点滴滴加以提炼固定、明确细化,上升到社会治理与法律保护的高度,让人民群众收获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安全感。民法典通篇贯穿着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实现良法善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既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更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人民权利、寻求实现利益途径的需要。任何一项好的政策或法律的制定实施,都必然会给社会生活带来积极促进作用,这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否则,良法善治就无从谈起。民法典中保护人格权的系列措施,就是保护人的最基本权利,满足人的基本需求,维护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集体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的正常秩序,捍卫法治道德底线,维护个体或群体(法人)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充分开发人的内在潜力、调动人的积极性,促进个体愿望顺利实现,汇聚强大社会正能量,开辟欣欣向荣、和谐有序、向善向美的大好发展局面。用顺应新时代的良法善治,尤其是像宪法、民法典、刑法、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许可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一大批优秀法律,不断优化创新发展环境,加快农村农业改革步伐,激发农村土地、山林等各类资源潜力,不断拓宽农民经济收益渠道,提升农民致富本领能力。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理顺各种体制机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防范各类社会风险。强化各类基层组织治理功能,建齐建强农村各类基础设施,完善和优化农村产业发展体系,做强做大拳头传统产业。培育新时代创业创新致富带头人,搞好乡村示范引领,巩固脱贫攻坚丰硕成果。利用乡村振兴政策,盘活各类资源,做强做大基础特色产业,搞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民法社会治理功能,强化政法机关基层治理作用,建强基层治理体系机制,壮大基层政法队伍,下沉法治宣传力量,建强基层法治前沿文化阵地。积极发挥法治引领教化功能,用法治力量彰显社会主流价值,让法治功能积极参与实体经济建设。栽培孕育和发展壮大一批产业经济主体,增加群众经济收入,丰富地方产业元素,实现乡村社会经济与城市同步高质量发展,坚持城乡优势互补和一体化发展,把准发展方向,找准发展重点,加快乡村振兴步伐,提升乡村振兴质量。

2、现行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保障作用。婚姻家庭编用了四章内容来讲述。一是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什么样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二是家庭基本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地位、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分配原则。三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均有自主权利—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四是明确规定了结婚离婚应满足的必要条件。其中规定了协议离婚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情形以及夫妻双方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五是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夫妻之间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均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法律处罚措施。六是规定了收养成立和解除的条件以及收养关系成立后的权利义务。用法律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合情的家庭构架关系,细化了法治实践操作的具体规定,弥补了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于法无据的误区盲点。这是关系千家万户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也是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完善的具体表现。对建立稳定健康的家庭关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强化基层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对构建文明乡风和移风易俗、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法治保障作用。

(二)现行民法典对合法财产的保障作用。对公民个人和集体、国家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在民法典中是重中之重,占了大量篇幅。1、体现了民法典立法初衷和核心价值要义。第二编中的“物权”,第三编中的“合同”,第六编中的“继承”以及第七编中对侵权责任的追究,均是为有效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建立依法运转的良性经济秩序,充分调动各类民事主体通过合法劳动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2、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情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继续承包在第三百四十四条中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修造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二条也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随后的章节也规定了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这些权利都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发展等利益息息相关,为他们实现相应权利提供了广泛途径,为合法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治依据,为他们主张挽回损失、保护合法权益的诉求提供了广阔平台。3、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时代特征。比如居住权的提出和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得到运用落实,将其上升到法治的高度加以固定。这是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困难群体亦能住有所居的新理念体现,这是依法治理下的社会文明和经济文明,这是法治社会与时俱进的突出表征,这是底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法治保障的重要依据之一。4、彰显了民法典应具备的合理锋芒及惩戒性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采用非法手段将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以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还有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相邻关系及责任等,都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法治后果。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违法侵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自己的行为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造成损失就应该依法赔偿。

四、发展意义

(一)民法典对乡村产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对乡村资源盘活,发挥其再生效益有着明确重大的指导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和普及实施,让集体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得到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权利的保障有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为村民实现利益保护的途径和结果定性更加规范化、明确化、具体化。明确了国家、集体和村民私人各自权益的边界,依法保护村民个人完善家庭经济、发展家庭经济的愿望。加大私有财产确权保护力度,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为合法主体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给农牧民和其他各类经济主体带来了摸得着、看得见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人合法权益,民法典中规定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延伸了村民利益发展范围,对于依法取得使用权属的耕地、林地、草地,可以用着转让、入股、出租、抵押。不仅更好地保护了生产资料的权属关系,而且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拓宽了路径范围。最明显的进步就是将原来试行的、能给农村群众带来收益和美好生活的法规政策、经验办法写进民法典固化下来,给广大农村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扩大了农村农业的发展空间;为实现乡村振兴创造了有利法治环境,让农村的发展更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创新性、拓展性;为实现乡村振兴树立了坚实的法治支柱,激发了从事农村农业的干部群众的内生动力,让村民对家庭建设和产业规划更加充满信心、更有底气。

(二)民法典对乡村意识形态的保障作用。1、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贯穿民法典全篇。实现经济发展、农民富裕是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保障。一是依法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通过民事关系的调整,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二是通过土地承包等合同关系的建立,确定合法合理、更加牢固可靠的生产关系。以承包合同促进其积极劳动为抓手,理顺经济关系,维护稳定健康的经济秩序。三是相关部门作了补充规定,明确有关主体合法权利。自然资源部在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政策中规定,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但要符合有关条件。即宅基地上的房屋要存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要有亲缘关系;如果被继承人有几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与被继承人在一个户口上且没有获得新的宅基地,被继承人的城镇子女也不得行使宅基地继承权。这就赋予了农村居民更多的自主权,也让他们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四是财产继承权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了财产继承关系。为构建文明礼让、依法继承、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减少了各类因财产继承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大促进了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五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缔约关系的完善,为村规民约提供了可靠法治依据,为打造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互谅互让的乡村法治环境提供了坚强保障。让村民的行为更加理性明智,做人做事更加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积极创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乡村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民法典始终。移风易俗促进乡风文明的社会共识贯穿全篇。稳定的家庭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是助推乡村文明建设的重要引擎,是保障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紧箍神咒。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建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整和睦的家庭和健康的人际关系对促进乡风文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和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家庭振兴,没有友善和睦、风清气正的邻里关系,乡村振兴也只是一句空话。在民法典中也有准确而明晰的界定,用了大量的篇幅表述婚姻家庭及其他财产继承和身份依附等关系。比如物权中的相邻关系、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关系、收养关系等。都充分体现了一个共同而重要的原则,那就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平等互助、和睦相处、尊老爱幼、依法维权”。其核心要义就是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目标就是要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幸福和睦家庭,构建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建设生态美丽新农村,最终彻底实现乡村振兴。

(三)民法典对乡村生态环境的保障作用。在民法典中明确具体地提出了破坏生态环境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是保障乡村生态文明安全的定心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中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污染环境的惩处力度。对构成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民法典的配套处理措施就是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关的各种损失费用。包括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与以前的民法通则相比,规定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定性更精准,保护方式更加完善,后续跟踪惩处更加合理。让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仅写在了纸上,在落地见效的具体执行上也有了摸得着、看得见的更加务实的举措,提高了该项违法犯罪的成本,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遏制和高度震慑作用,对实现乡村全面协调发展,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筑起了一道坚强法治屏障。


(作者: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付宝  彭涛  侯亮  曹新松  严英


责任编辑:罗霞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