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九大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和实践创新。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有助于监督执纪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主要阐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运用中面临的困难,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的路径。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困难、路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之以恒正风肃纪。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84.9万人次。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24.6万人次,占67.4%;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人数、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人次,较2018年有所下降;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8万人次,占3.7%。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监察体制改革前的数量,监督执纪真正做到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规范监督。由此可见,“四种形态”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还面临很多困难。
一、实践运用“四种形态”面临的困难
(一)理解认识存在偏差。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范畴,仅是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求的理论提升,和其他部门并无关联。只要自己“置身事外”,能避则避,完全不用考虑“红脸出汗”。譬如,不少党员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的内涵和实质认识不够,直接将谈话函询理解与之等同。有的党员干部则认为在中央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为降低自身被问责的风险,将主动作为理念抛之脑后,反将“多做多错、少做避错”作为准则,降低对工作的要求,甚至选择不作为,出现过得去即可、处置草率、消极应付等诸多问题。还有一些群众甚至不少党员干部认为,只要纪检监察机关谈话与之伴随的就是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压力,另一方面对谈话对象配合工作也造成很大压力。这些都与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职责范畴相悖。
(二)体制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制度规定不配套。因无完整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基层运用“四种形态”无统一尺度,且对一些问题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或造成对相似案件处理结果的不一致,不同地区落实“四种形态”有不同标准,如2017年西安市出台的办法确定了适用第一种形态10类情况,江苏镇江运用第一种形态则规定了9类情况,且列举的情况几近不同。二是衔接协作机制不健全。相关工作措施、处理建议、处分决定、组织处理在执行上存在脱节现象,削弱了运用“四种形态”的综合效果。三是存在将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再去处置的意识,存在只想查办大案要案的思想。四是将绝大多数案件都集中在处理廉洁纪律行为上,而对违反其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处分较少。此外,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对象,使得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面临压力和干扰,导致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窘境,监督力度被削弱。
(三)“两个责任”落实有差距。有的单位责任意识偏差,党组织在发挥主体责任中的作用式微,表现为上面热火朝天,下面纹丝不动,抑或党政主要领导让纪委大包大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要求纪委组织参与处理,认识上存在误区。实践中,有的党委和纪委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不到位,落实“两个责任”仅停留在签订责任书、会议传达和文件印发上,一些具体工作和责任仅在嘴上“空跑”、在纸上“旅行”,压力传导递减,缺少具体抓手;还表现在部分纪检干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倾向,尤其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缺少斗争精神,顾虑较多,不敢、不想、不愿监督。
(四)干部能力素质还不足。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推进的新时代背景下,监督执纪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精度、力度要求更严、更高,这也对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处置问题、执纪审查能力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表现在:违纪违法案件涉及金融、证券等专业领域,涉案人员手段越发隐秘,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特点;而有的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办案手段传统,知识结构单一,不能主动学习,无法融会贯通,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一知半解,未能有效执纪;基层纪委尤其是乡镇纪委还存在聚焦主业不够、人员不足、办案能力滞后、党纪条规运用能力不足等多方面问题,践行“四种形态”工作不够深入、细致。
二、面临困难的解决路径
(一)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和觉悟。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的问题。应采取专题宣讲、业务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措施,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充分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及对党员干部的各项要求,明白“四种形态”就是监督执纪的四种手段。改变“四种形态”就是“纪委千里走单骑”“反腐就是纪委监委的事”等错误认识,让广大党员将“四种形态”作为审视自身言行的镜子,时时刻刻警醒自己。同时,要改变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仍热衷于贪污受贿等违法案件线索,把党员干部一般违纪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钱款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问题审查等惯性思维和惯性方式。
(二)不断建立健全各项体制机制。一是严格、精准落实“四种形态”标准和处理情况,并整理成册。结合各地实际,对同种案件进行分析,整合各个案件的处理数据,拟化出同一类种案件的最优处理方案,最终形成一套比较合理健全的处理方案。二是健全配套机制,综合工作措施、处理建议、处分决定和执行情况,循序渐进,健全衔接协作机制,避免工作过程中的脱节现象。三是制定严格的考核机制,打破完全数据式的考核机制形式,注重抓早、抓小、抓细,比如对于形态化的理解不能停留在批评的次数上而应在于广度上;对发现的问题不应“束之高阁”,而应“卷帙不过夜”;对案件处理上也应面面俱到;基层纪委应提高监督力度,执纪时排除一切干扰。
(三)严格依规依纪落实“两个责任”。知责明责,才能履职尽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党委主体责任的具体化,也是纪委监督责任的新要求,统一于党委和纪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之中。一是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负有主体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二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委负有监督责任,更需“洞若观火”。三是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要在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上下功夫。要建立相关问责机制,实行倒查方式,出现问题,不仅问责相关当事人和单位责任,同样问责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倒逼落实相关责任,走出认识误区,接受自愿监督。党委和纪委要共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一把手”抓,抓“一把手”,促进“两个责任”严起来、落下去、细到位,从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四)进一步提升能力素质。一是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通过自主学习、集中学习和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通过了解及参与不同专业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处理过程,提升各方面能力素质。二是打破单一化、结构化和传统化的办案模式,充分利用新媒体资源和“互联网+”思维,跳出传统固有的思维模式,使其办案过程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高效能化的特点,建立统一网络平台,实现时间与空间串联,将案件中“碎片”一一整合,进而很好地利用“四种形态”这面“明镜”照亮执纪中的道路,实现良好的执纪效果。三是加大对基层纪委特别是乡镇纪委工作的支持力度,派出优秀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对其培训,并利用前面建立的考核机制严格考核,督促践行“四种形态”工作落到实处。
三、 结束语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没有休止符。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把“四种形态”融入到监督执纪的全过程,把规矩和纪律立起来、挺起来,不断提升监督执纪质效。
参考文献:
[1] 任建明 吴国斌 杨梦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实质、关键要素及运用指南》《党建新论》2016年6月
[2] 董雨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党治党研究》江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6月
[3] 于桂荣 范芙蓉《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理论研究》2016年31期
[4] 罗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述评及若干前沿问题探讨》《廉政文化研究》2020年第4期
作者:宜宾市叙州区泥溪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龚益樑 ;泥溪镇党建办 邓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