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加强拒执惩治工作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中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7 11:28:41

近年来,交通安全事故等居高不下,也占儿童意外伤害的首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面临的“执行难”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系统的老大难问题。如何加大拒执罪的惩治力度,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严惩侵权类案件抗拒执行的肇事者,最大限度挽救伤者生命,守护每一个孩子平安回家,也成为了推进司法公平正义、推动平安中国法治建设的热门议题。

2018年10月,为生命让路的小宇泽千里救援的故事牵动了千家万户的心,小宇泽离世后,宇泽妈妈为实现孩子生前做医生的愿望,进行了角膜捐献,给两个孩子带去了光明,将生命与爱以另外一种方式延续,并捐款发起设立宇泽慈心。六年来“宇泽慈心-让孩子平安回家”慈善爱心活动传递到20多个省份,但案发至今六年以来,违法超速驾驶机动车且撞人后不履行救治义务的肇事司机至今没有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引起网民极大的关注,“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就此发声,引发各界关注。

时年跨越三省接力让出生命通道全力救治小宇泽的视频画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警方于2023年11月25日对肇事司机任某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进行了刑事立案,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并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肇事司机拒执案于2024年1月、3月份两次在呼市赛罕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依据判决生效后嫌疑人任某纲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在有能力履行却抗拒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多项拒执行为,提出了有期徒刑1年的量刑建议。

时年跨越三省接力让出生命通道全力救治小宇泽的视频画面

在近日北京举行的小宇泽案件肇事司机拒执罪案件司法研讨会上,多位法律专家共同发声:对于事发后第一时间不施行救助,后续以转移并隐匿财产方式(持续到判决生效)逃避法律追责的肇事司机任某纲在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中存有的较大主观恶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依法应予从重从严判罚。

时年跨越三省接力让出生命通道全力救治小宇泽的视频画面

为推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结合最高检最新出台的关于《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惩治力度。与会专家、学者提出如下司法意见:

一、小宇泽案等交通肇事类侵犯生命权案件,应从肇事者(义务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时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量刑的起始日,确定拒执罪犯罪数额及情节的依据,而不是待判决生效后。

(一)需要关注的问题-关于肇事司机拒执罪的数额和量刑的起始时间计算

目前呼市赛罕区检察院在认定肇事司机拒执罪的数额和量刑建议方面只考虑了判决生效后肇事司机转移财产的金额,没有考虑从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明知自己有救助责任和赔偿责任,却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2023年11月初做出终本裁定),以及其配偶从案发后次日转移几十余万大额存款提现的数额,也没有考虑拒执罪对于抗拒执行医疗费用等费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该从严从重判罚的情形。应该根据案发后肇事司机明知自己救助责任有赔偿责任后转移的财产来计算其转移、隐瞒财产的金额作为量刑的依据。肇事司机当地某银行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从2018年10月案发至判决生效后,肇事司机持续

转移财产,在法院调查名下财产情况时,为了避免名下房产被法院执行拍卖,肇事司机进行了隐瞒,没有如实申报名下财产情况(隐瞒房产)。其转移、隐瞒财产的金额合计超过百万元,如果加上其配偶名下在案发后转移提现财产几十余万的记录(夫妻共同财产),隐瞒、转移财产数额已经远远超过待赔偿金额。

刑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案发后明知具有赔偿责任,却在尚未开始民事诉讼时即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以此对抗即将到来的法院执行,其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拒执行为更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将判决、裁定生效前的拒执行为纳入到拒执罪打击范围,有助于加大对诉前、诉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推进生效判决的执行和实现公平正义。虽然拒执罪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判决(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396号)中指出,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之前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如果仍然隐瞒或者不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可以构成拒执罪。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对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表明,拒执罪的数额计算不仅限于判决、裁定生效以后转移的财产数额,还包括行为人在预见将承担大额民事赔偿后、在民事履行义务确定前转移、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加大对诉前、诉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可彰显法律的公平。特别是对于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及其他合法权益,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数额计算和量刑考量的起始日,这符合拒执罪出台的初衷,而不是待判决生效后。

司法实践中,在生效前,如何证明当事人明知自己将会承担法律后果?这需要借助相关权力机关的责任认定和公众的一般认知考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类责任纠纷;行为人利用二审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等情形。

(二)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应从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量刑的起始日(确定拒执金额的起算点)。

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有效解决执行困境,严惩抗拒执行的肇事者,最大限度挽救伤者生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根据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应从案发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量刑的起始日,而不是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作为起始日。同时,其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也需要考虑肇事者配偶名下财产转移的记录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防范肇事者从案发后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

肇事者隐瞒转移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导致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应该作为量刑的依据。有相关案例表明,对于撞人后不救助以及抗拒执行支付受害者医疗费用的肇事者,应作为不作为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从严从重判罚。

如何发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判例的作用,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值得各方关注和思考。肇事后及时救助,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基本的良知与道义。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达10余万人,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比近90%。其中,因救助不及时导致的死亡率超过20%。《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规定,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者“见死不救”放任受害人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受到刑事严惩。肇事者的救助责任与医疗费用的承担不是等待漫长一审二审程序确定,而是从案发后肇事司机明知起算,这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如果对于肇事者仅仅从判决生效后转移才算拒执,助长了侵权人转移隐瞒财产抗拒执行的风气,无法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无法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无法改变大量生效判决执行难的困境,于法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

加强公、检、法联动,进一步明确最高院、地方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实践作用,有效防范肇事者从案发后转移隐瞒财产

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发挥拒执罪的依法惩治作用,保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保障百姓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根据最高院相关指导性案例,对债务人为逃避赔偿责任在判决前转移隐瞒财产并持续至判决生效的行为定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了详尽的分析。专家建议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交通肇事类侵权案件的肇事者在案发后、判决生效前转移、隐瞒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就拒执罪而言,起始日并不仅仅限于判决生效日期,界定起始日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行为人知晓自己所负义务的时间。

根据相关的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396号指导案例,判决生效前,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给付等义务,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因该行为导致了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法律后果,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

三、肇事司机拒执犯罪情节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

关于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地方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例如福建、浙江),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包括以下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达到执行标的额的30%,但个人未达25万元、单位未达100万元的除外;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达到15万元的。

从实务中已判决的案件来看,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执行行为的方式方法和后果严重程度;拒不执行的次数和时间长度;拒不执行的数额以及拒不执行的具体数额及其占全部执行标的额比例、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和地方实践,肇事司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请求依法严惩。小宇泽案件中,肇事司

机其从肇事后应当知道承担救助和赔偿责任,却不救助逃避承担责任,转移、隐瞒财产导致的状态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转移、隐瞒财产数额远超过待赔偿金额,主观恶意极大,肇事司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实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性极大,司法实践中应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适用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交通肇事等侵权类案件,应该依法从案发后肇事司机明知自己有救助责任和赔偿责任后就开始转移隐瞒财产作为量刑的起始日。

对于肇事后不救助以及转移财产抗拒支付受害者医疗费用的肇事者,应从严从重判罚。肇事后及时救助,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基本的良知与道义。肇事者的救助责任与医疗费用的承担不是等待漫长一审二审程序确定,而是从案发后肇事司机明知起算,这也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

本案的拒执罪事实存在较为恶劣的情形。首先,就侵权行为本身而言,其行为之恶劣性显著,超速行驶撞上在应急车道等待救助的小宇泽等三人,之后没有履行救助责任,直接导致了三人不幸丧生的严重后果。此等后果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与痛苦,而且肇事司机在案发后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没有拨打120电话),放任小宇泽在案件发生后将近4个小时才被送到距离20分钟车程的医院,错过了最佳救助期,也没有承担小宇泽重症监护室的治疗费用,转移隐瞒财产持续到判决进入执行阶段。体现了行为人对法律权威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极端漠视,对社会和公共安全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其次,在案件发生后,行为人实施了极其恶劣的财产转移行为,即在明知自身负有救助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仍蓄意、提前采取措施隐匿、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尤为恶劣的是,行为人在转移财产的同时,并未展现出对被害人应有的同情与救助意愿,缺乏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法律责任意识,进一步加重了其行为的违法性与应受惩罚性。

四、细化拒执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肇事司机有能力执行却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治疗费用),属于拒执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该从严从重判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拒不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与会专家学者建议,从行为方式和结果损害程度、行为的时间跨度及次数、处置方式的社会影响等方面细化拒执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量刑的具体区间,包括转移隐瞒财产占待执行赔偿额的比例,如果属于执行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相关款项,应该作为从重、从严的区间,以细化的情形高效解决拒执罪的量刑认定问题。

本案中肇事司机完全可以预见自己将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在案发后持续转移隐瞒财产,从而使自己在判决生效后处于没有能力履行判决的虚假状态,而且逃避承担主要是小宇泽的救治费用,应认定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拒执的情形社会影响恶劣,呼吁依法严惩。

五、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肇事司机没有如实申报财产,隐瞒其名下的房屋等财产抗拒执行,应该作为拒执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予以补充。

为推进执行的有效执行,破解执行难,拒执罪量刑实践中建议运用多种要素的考量,舍弃只看数额这一单一要件的方式。建立多

种要素考量的定罪量刑机制,通过社会关注的有影响力案件、指导性案例的实践,依法严惩拒执者。

专家呼吁公检法联动,早日对超速行驶、肇事后不救助、以各种方式转移隐瞒财产抗拒执行的肇事司机进行应有的严惩。希望在各方努力下,对于交通肇事等侵权类案件,为逃避执行法律责任在案发后转移财产的行为定性为拒执罪的起点,由指导性案例上升为司法解释。加强法治建设,发挥有责任有担当的政法铁军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奉献与推动,让孩子平安回家的法治环境得到保障,推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有效推动破解执行难的困境,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公信、让百姓切实从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为推动儿童保护与平安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努力。

参加会议的主要专家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卢建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邦友教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室赵司聪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理蓉教授、中国公安大学叶晓川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学院副院长刘仁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郭卫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主任郑道、隆安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隆安律所马士杨律师、耿叶帝律师、夏杰律师、孔甜甜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齐晓伶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雷小云律师、马江涛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周亚成律师、天元律师事务所孙之斌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景生律师等专家参会研讨。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