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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说法】从版权纷争说说著作权那些事儿

来源:眉州监狱 作者:康俊 发布时间:2022-07-20 14:27:21

近日,原《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自曝该节目视频遭全网下架,自诉本人可能面临巨额索赔,令不少网友惊掉下巴,一时间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抛开该事件的纠纷缘由,我们来说说关于著作权(版权)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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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了著作权的范围及种类,共分为17种具体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相邻、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包含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版式设计者权。

比如,自己写的文章、口头即兴创作、音乐编曲、摄影、素描等作品,自己就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等相关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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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此事件涉及的法律纠纷尚未盖棺定论,且静待法院来评判,我们试对其中的版权归属问题做一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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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相比2010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内容,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既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

(一)“视听作品”的争议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原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且在第十七条明确了视听作品中相关权利的归属。谭sir能否被视为该视频创作节目的“制作者”,还需结合当时的相关资料来综合分析,才能对后续视听作品相关权利的归属起到关键作用。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显然从自然人层面来看,谭sir的创作行为可以证明其有相应权利;若电视台主张自己拥有版权,则应该提供团队组建、前期筹划、合作协议等更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二)“职务作品”的争议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了职务作品的定义,即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在当时录制《谭谈交通》时,谭sir是一名交警,其是在完成单位指派的电视台录制工作任务,可以推断出,谭sir参与制作的节目当属职务作品。

关于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著作权法规定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者享有署名权。换句话说,如果电视台通过相关合同或者知识产权协议等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电视台,则谭sir仅享有署名权,并且其也不能使用、不能基于此进行二次创作。

(三)大力保障著作权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知识的积累与交流,极大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有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著作权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著作权法加大了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第五十四条增加侵权法定赔偿额下限,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500万元人民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关于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相呼应,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及作品的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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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律提醒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一系列知识产权维权的相关案例,均或多或少反映出社会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正在逐渐加强。在互联网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抖音、快手、微视等新媒体平台的不断更新,每个人都有机会当创作者,网络写手、美食博主、运动大V等光鲜亮丽的名片应运而生,伴随短视频时代的到来,我们就更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谨防侵害他人著作权。

一是要懂法守法,依法维权。从创作者角度出发,我们须具备对自身作品的权利意识,能够在必要时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要树立著作权意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针对他人作品的二次创作,须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对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合理界定。

(康俊)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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