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收到了一封来自监狱服刑人员的感谢信。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得从案情说起……
李某系个体参保户,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于2013年6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李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未将服刑情况告知叙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李某在服刑期间仍继续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经查实,叙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起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在服刑期间领取的养老金61946.54元。
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故本案李某在服刑期间仍继续领用养老金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叙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由于本案被告李某目前仍在服刑期间,所以承办法官一行人亲自前往监狱与其会见。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李某详细地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其本人也认可在服刑期间领用了养老金的事实。庭审结束后,法官教育李某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将多领取的养老金退回,并以家乡人民的身份对李某表示关心,鼓励李某认真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出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叙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还养老金61946.54元。案件判决后,李某向承办法官寄来了感谢信。
法官说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在其服刑期间暂停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本人或者家人不得以其名义继续领用养老金,违规领取养老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如数退还。
失足未必千古恨,高墙外的天空依旧明净。希望李某经过法律公平、公正的审判,在高墙内获得新生,好好改造,做守法公民,造福社会。
(叙永法院 麻鹏国 王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