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是慎之又慎,将法与理相结合,寻找解决离婚纠纷的钥匙。
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原告曹某容(女)起诉与被告穆某怀(男)离婚,因被告殴打原告,且被告2007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出狱后,又于2015年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履次犯罪的行为已深深伤害了夫妻的感情,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随即安排到被告所在的监狱进行了解和开庭。在庭审时,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是原告的过错才导致双方走到今天这一步,对自己曾经犯下的过错丝毫没有悔意。承办法官在了解被告的意思后,一边向被告耐心、详细的普法,一边严厉教育被告的错误思想,同时也向原告做劝解和好的工作,但是原告表示被告一次又一次伤害了夫妻感情,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鉴于原、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综合案情,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鉴于被告已履次犯罪,屡教不改,且被告屡次犯罪的行为已深深伤害了夫妻的感情,故法院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及时有效、合法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麻鹏国 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