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午,苍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姚某某非法狩猎案,在案发地苍溪县东溪镇大岩村村民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是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2020年初挂牌督办的14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之一。
2019年5月,周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销售获利或个人食用,在网上分别购买了逆变器、电容、绝缘棒,在苍溪县东溪镇购买了电瓶、铁丝、电线,并将购买的器件组装成电猎捕机,单独或邀约姚某某多次在苍溪县东溪镇和高坡镇境内的山林中设置高压电网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先后共计捕杀了小麂1只、拱猪(猪獾)2只、野猪5只。其中小麂、拱猪(猪獾)、野猪均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保护动物。
法庭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议庭当庭宣判: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5个月,姚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判处二被告共同赔偿损失7100元,分别履行生态环境管护义务1个月。两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当天,办案检察官还向参加旁听的群众派发了公益诉讼及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宣传资料。检察官向群众提醒道,周某某、姚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二人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希望大家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切莫以身试法。
参与旁听的群众纷纷表示:通过参加本次庭审活动,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愈发明白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孙杨州 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