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由峨眉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乐山市某国有粮食企业营销部原经理董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峨眉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刚出庭支持公诉,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童勇担任审判长。庭审邀请了乐山市级人大代表、乐山市级人民监督员及辖区内部分党政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共计70余人现场旁听。
2011年至2019年间,董某某利用其负责购销粮食的职务便利,在收储、销售、运输粮食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5万元。归案后,董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
庭审中,郑刚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充分展示证据,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罪及量刑情节和经验教训等方面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有力指控犯罪,并深刻剖析了董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揭示了其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
最终,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对董某某的全部犯罪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有罪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6.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此次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充分彰显了峨眉山市司法机关主动作为,坚决打击粮食系统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同时通过庭审为旁听人员敲响警钟,达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