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至县检察院提起的丁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乐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乐至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两名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依法出席法庭。
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未经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对童家镇李家寨村、宝林镇胡桥村等地的林木进行砍伐,并出售牟利。经鉴定,丁某某滥伐林木总共183棵,总蓄积29.4162立方米。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丁某某承担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即补种915株树木或缴纳植被修复费用2719.5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庭审教育、最后陈述等一系列庭审程序后,法庭宣布休庭。丁某某主动提出,在已先后两次雇请工人先期履行了补种树木几百棵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愿意另行全额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示其真诚悔过的态度。法庭经合议,当庭宣判,被告人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三千元;实施本次植被修复费用为2719.5元,由被告丁某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交付。丁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并当庭缴纳了植被修复费用2719.5元。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四川省乐至县作为“全国绿化先进县”“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全国生态建设先进县”,全县森林覆盖率超过40%,成绩来之不易。检察机关作为公益守护人,对触碰生态红线和法律底线的犯罪行为人,不仅提起刑事诉讼,并且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体现了该院在切实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主动服务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履职担当。(安璐科 杜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