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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打造检察公益诉讼“新名片”

来源: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胡晓飞 李佳阳 高双飞 发布时间:2020-04-10 15:13:46

乐山,古称嘉州,历史上属于古蜀地区,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约3000多年前,乐山曾是巴蜀时代蜀王开明部族的都城,悠久的历史造就了乐山的深厚文化。

1996年12月,乐山大佛被联合国教科文化组织批准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列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18年底,全市普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2656处,申报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10处,其中:有世界级遗产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28处、乐山市文物保护单位83处、县(区、市)文物保护单位189处。全市普查登录可移动文物12322件(套)。

众多文物古迹组成了乐山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它们是不可再生的,如何对这些具有极高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防止其受到气候、灾害、人为或者其他因素的损害,是文物保护面临的一个长期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及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范围,四川省检察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成都、乐山、阿坝地区重点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探索工作。

乐山作为率先在全省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试点授权地区,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把文物保护列为公益诉讼重点工作之一,于4月8日与该区文体旅游局召开首次工作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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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副检察长罗波告诉大家,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能,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市中区作为文物保护核心区域,文化遗存十分丰富,因此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罗波强调,一是检察机关要根据各区域特点开展专项行动,通过摸底排查,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提供法律援助和有效监督;二是加强同文物保护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联席会、走访等形式定期了解情况,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执法研判等长效工作机制;三是总结全面摸排中的问题,撰写情况反映,提出检察建议,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整改;四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呼吁全社会把文物保护工作重视起来,让历史留下来的瑰宝得以保存和流传。

针对市中区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痛点和难点,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到区文物管理所调取了相关文物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市中区148处不可移动文物名目、28处定级文物详细介绍、《文物责任安全书》等,并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提高对文物的重视程度,成立专门的保护小组,加强日常看护和管理;二是对盗窃或破坏文物的不法分子加大惩处力度;三是加强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公开庭审等方式,让保护文物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四是充分利用现有文物,深入挖掘其历史故事、内含价值,以提升社会公众对文物的保护意识,激发社会力量保护文物。

文物是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我们不仅要敬畏,更要保护好。希望通过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守护好历史文化遗迹,将文物保护打造成检察公益诉讼的“新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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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即使是无意破坏,只要造成破坏事实,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文物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且要对文物损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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