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不管是村子里房前屋后,还是路边,以及承包地地头,随处都种上了树。但是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群众大多认为砍伐自家山林的林木或者无人看管的林木时不需要向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然而最近有人砍了2棵无人看管的桢楠树却被判刑了!该案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获判后,“何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补种桢楠树苗”一直是井研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内心的牵挂~
为确保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近日,井研县检察院检察官、县自然资源局、王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行来到王村镇三青台村,对当事人张某媚补种桢楠树苗进行跟踪监督。
当事人张某媚考虑到桢楠树成活率,且长成后不影响其他农户庄稼光照,选择在荒地补种。补种完成后,检察官一再叮嘱当事人要精心看护,确保补种树木全部成活!我们会再来检查树苗的成活情况的。
案情简介:2018年7月中旬,杨某芳将无人看管的两株桢楠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媚。张某媚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工人吕某平、周某齐使用油锯将两株桢楠树采伐,后将采伐的两株桢楠原木转运至井研县幸福大道林川物流公司空地内存放,现两株被伐的桢楠原木去向不明。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木材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
案件经过:2019年10月17日,在正义网进行公告,公告到期后,无相应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该院反馈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1月18日,依法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张某媚按照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关于8.20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植被修复方案》的要求补种桢楠树苗11株。
2019年11月22日,井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张某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将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媚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张某媚承担破坏森林资源修复责任,补种桢楠树苗11株,共计0.24亩,并达到当年成活率百分之百。
“我们希望通过本案,警示和教育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人员,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和珍贵树木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可乱伐。乱伐不仅要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和惩罚,使自己身陷囹圄,而且还要补种复绿,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第二检察部主任曾莉说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不少群众错误认为自留地和无人看管的土地即是“自家山头”,可以任意砍伐自由支配。其实,林地山权归集体所有,只是交由村民使用、管理和收益。对此,检察官提醒,在采伐林木之前,一定要在林木管理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获得有关证件后方可采伐,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