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眉山市彭山区倪某某非法制造烟火药获刑

来源: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陈远萍 发布时间:2020-04-03 21:31:16

清明前夕,由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倪某某非法制造烟火药案宣判,倪某某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9年9月,倪某某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租用彭山区一民房聘请他人制炮。从10月初起,倪某某聘请的师傅将氯酸钾、硫磺、雄黄等原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制成火药,包装后由倪某某运出销售,已售出几千箱。民警在现场挡获了39.38千克混合后未包装的火药,经鉴定检出烟火药成分。案发后,倪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检察官提醒: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制造买卖将受处罚。时值清明,若林区内燃放鞭炮、上坟烧纸、烧香点烛容易引发森林火灾。我们倡议:清明时节,摒除陋习,文明祭祀才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陈远萍)


责任编辑:刘华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